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66号 原告王成喜,男,汉族,1954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素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徐江,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系该出版社员工。 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 负责人张艳。 原告王成喜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以下简称图书大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喜的委托代理人吕素萍、张怡,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图书大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成喜诉称,王成喜为中国著名国画家,水墨漫画家,生于山东省莱州市。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烟台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山东省新闻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山东省漫画家协会副主席,烟台画院特聘教授。已在国内外报刊发表作品近万幅,获奖200余次。作品曾在日本、比利时、伊朗、韩国、俄罗斯、南斯拉夫、克罗地亚、土耳其、波兰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出版和展览。先后参加全军美展及第七届、第八届和第九届全国美展。著有《王成喜中国画》、《王成喜水墨漫画》、《长岛渔家乐图卷》、《禅思抱散》(与贾平凹合作)等多种图书画册,多幅作品和小传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等国内外近百种辞典图书,百余种报刊专题专版介绍,许多作品先后被辛亥革命博物馆、丰子恺艺术馆、蒲华美术馆、李苦禅艺术馆、钱君匋艺术馆及韩国、日本、土耳其等国内外博物馆所收藏。解放日报、深圳特区报以及韩国仁川日报、京仁日报等国内外20余家媒体都有陈列和收藏。2005年36米长卷《渔家乐》由收藏方以中国画直画之最申请入选“吉尼斯世界纪录”。2013年荣获由人民日报等单位举办的“中国水墨艺术家”奖。 近期王成喜发现由图书大厦销售、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主办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第36页使用了王成喜创作的漫画作品。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未经王成喜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和支付相关费用,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王成喜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使用有王成喜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的侵权刊物《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并销毁库存,同时在其刊物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图书大厦停止销售《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3、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图书大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王成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王成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适格的诉讼主体; 2、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王成喜系《假冒》漫画作品的作者; 3、《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证明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发行的刊物上使用了《假冒》漫画作品; 购书发票及小票各1份,证明图书大厦销售了涉案刊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