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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成喜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66号 原告王成喜,男,汉族,1954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素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徐江,社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66号

原告王成喜,男,汉族,1954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吕素萍,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怡,河南经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徐江,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生,系该出版社员工。

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

负责人张艳。

原告王成喜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以下简称图书大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喜的委托代理人吕素萍、张怡,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图书大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成喜诉称,王成喜为中国著名国画家,水墨漫画家,生于山东省莱州市。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烟台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山东省新闻美术家协会副主席,山东省漫画家协会副主席,烟台画院特聘教授。已在国内外报刊发表作品近万幅,获奖200余次。作品曾在日本、比利时、伊朗、韩国、俄罗斯、南斯拉夫、克罗地亚、土耳其、波兰以及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出版和展览。先后参加全军美展及第七届、第八届和第九届全国美展。著有《王成喜中国画》、《王成喜水墨漫画》、《长岛渔家乐图卷》、《禅思抱散》(与贾平凹合作)等多种图书画册,多幅作品和小传被收入《中国现代美术全集》等国内外近百种辞典图书,百余种报刊专题专版介绍,许多作品先后被辛亥革命博物馆、丰子恺艺术馆、蒲华美术馆、李苦禅艺术馆、钱君匋艺术馆及韩国、日本、土耳其等国内外博物馆所收藏。解放日报、深圳特区报以及韩国仁川日报、京仁日报等国内外20余家媒体都有陈列和收藏。2005年36米长卷《渔家乐》由收藏方以中国画直画之最申请入选“吉尼斯世界纪录”。2013年荣获由人民日报等单位举办的“中国水墨艺术家”奖。

近期王成喜发现由图书大厦销售、新疆青少年出版社主办的《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第36页使用了王成喜创作的漫画作品。新疆青少年出版社未经王成喜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和支付相关费用,擅自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已严重侵犯了王成喜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使用有王成喜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的侵权刊物《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并销毁库存,同时在其刊物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图书大厦停止销售《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3、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图书大厦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王成喜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王成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系适格的诉讼主体;

2、达州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王成喜系《假冒》漫画作品的作者;

3、《金考卷系列.2014高考总复习.全程特训.试题魔方.政治》刊物,证明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在其发行的刊物上使用了《假冒》漫画作品;

购书发票及小票各1份,证明图书大厦销售了涉案刊物;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