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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州上佳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宜可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郑州上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战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超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志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宜可食品有限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55号

原告郑州上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战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超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郝志龙,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宜可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继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俊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邢体兴,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州上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佳公司)诉被告河南宜可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可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上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超贤、郝志龙,被告宜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俊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佳公司诉称:泌阳上佳食品公司于2011年12月14日依法获得了名为“千页豆腐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ZL201130211767.6。2013年11月4日该公司通过在知识产权局变更专利权人为上佳公司,现上佳公司依法享有该涉案专利权。目前,上佳公司在市场上发现,宜可公司生产并上市公开销售的宜可牌“千汁豆腐”的外包装抄袭了上佳公司的产品包装,相似度极高,对消费者进行误导,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宜可公司:1、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权产品;2、销毁库存产品包装袋,并赔偿上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宜可公司答辩称,宜可公司没有生产销售上佳公司诉状中所述的侵权产品,因此请求驳回上佳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6日,泌阳上佳食品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千页豆腐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1年12月14日予以授权,专利号为ZL201130211767.6。2013年12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登记薄副本中载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由泌阳上佳食品有限公司转让与上佳公司,该专利的法律状态为有效。年费缴纳至2014年7月5日。

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记载,该外观设计的要点在于产品的图案,主视图最能表明该外观设计的要点。从主视图显示,该外观设计图案左部为一位身着中国传统服装的正在劳作的女子,该女子手里拿着一簸箕;图案右部采用艺术化字体书写的“千叶豆腐”四个字及其旋曲背景图,在该图案左上角写有“恋佳”的字样。

2014年6月13日,上佳公司委托其代理人聂荣猛来到郑州市黄河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4年6月16日11时零五分,该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王立新随同聂荣猛来到郑州中原四季物流港交易大厅一楼J-1-129号门头为“河南宜可食品公司”字样的店铺内,聂荣猛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现场购买速冻豆腐串一箱,并获得《出库单》一份及名片一张。整个购买行为于十一时二十四分结束。该处公证员与工作人员对该购买行为予以保全。在该出库单上抬头印有“河南宜可食品有限公司”的字样,单位处手写有“宜可”,时间为2014年6月16日,物品名称为“千页豆腐”,数额为140元。在现场取得的名片上标有“河南宜可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郑州中原四季物流交易大厅一楼J-1-129号”,电话为“0371-88815681”,姓名为“张守长”,手机号为“15617757988”,名片下部还标有邮编及网址等。庭审中,本院在双方当事人见证下当庭对上佳公司公证购买的侵权产品进行拆封,经双方当事人进行比对该被控侵权产品外观为:涉案侵权产品的外包装袋左侧为身着中国传统服装的正在劳作的女子,该女子手里拿着一簸箕,簸箕下为一圆木桶,身后远处也为一木桶,图案右部为采用艺术化字体写的“千汁豆腐”四个字及其旋曲背景图,在该图案左上角写有“宜可”字样。

另查明:1、上佳公司为此支付公证费用3600元,律师费用2万元;

2、侵权产品“千汁豆腐”的外包装上注明生产者名称为河南宜可食品有限公司,产地为河南省新乡市,地址为原阳县产业集聚区张苍路西侧。

以上事实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年费收据、专利登记薄副本、(2014)郑黄证经字第1921号公证书、被控侵权产品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