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94号 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时朋,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磊,河南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天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两岸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被告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以本案涉案域名注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在杭州市为由,请求将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被告住所地和涉案侵权行为地均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被告杭州爱名网络有限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由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富强 审 判 员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魏向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