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38号 原告朱慧卿,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徐江,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系该社编辑。 被告杜志学,女,汉族,1972年4月13日出生。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杜志学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慧卿的委托代理人彭怀金、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志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慧卿诉称:原告朱慧卿是自由职业漫画撰稿人,河南省美术家协会理事,新华社、新闻漫画网、CFP签约画师,人民网漫画专栏作者,在全国二百多家报纸杂志发表作品9000多幅,获奖作品主要有《劣质罐头诞生记》、《公祝愿世界好》、《作战图》、《涨》、《管理就是收费》、《街头恶犬》、《躲》等。原告朱慧卿创作的漫画作品曾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朱慧卿发现杜志学销售的、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2013金考卷.高考命题新动向系列5.考前特训.政治》第65页,使用了朱慧卿创作的漫画作品(漫画名:“中国式过马路”),被告在使用该作品过程中未经朱慧卿的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未经作者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朱慧卿的许可,擅自将朱慧卿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朱慧卿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刊物;停止使用原告朱慧卿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并在全国性媒体(大河报)上刊登向原告朱慧卿赔礼道歉的声明;被告杜志学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二被告赔偿朱慧卿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原告朱慧卿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朱慧卿简介及被告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 2、原告作品权属证据一组,证明“中国式过马路”作品的作者是原告朱慧卿。 3、侵权图书《2013金考卷.高考命题新动向系列5.考前特训.政治》一本,证明被告在该图书第65页上使用了原告朱慧卿的作品“中国式过马路”。 4、购书发票及小票各一张,证明被控侵权图书系在杜志学处购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