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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慧卿与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耿淑丽侵犯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21号 原告朱慧卿,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徐江,社长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821号

原告朱慧卿,男,汉族,1968年6月1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彭怀金,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徐江,社长。

委托代理人吴涛,男,汉族,1966年10月10日出生,系该社编辑。

被告耿淑丽,女,汉族,1972年9月27日出生。

原告朱慧卿诉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被告耿淑丽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慧卿的委托代理人彭怀金、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耿淑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慧卿诉称:原告朱慧卿是自由职业漫画撰稿人,河南省美术家协会理事,新华社、新闻漫画网、CFP签约画师,人民网漫画专栏作者,在全国二百多家报纸杂志发表作品9000多幅,获奖作品主要有《劣质罐头诞生记》、《公祝愿世界好》、《作战图》、《涨》、《管理就是收费》、《街头恶犬》、《躲》等。原告朱慧卿创作的漫画作品曾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朱慧卿发现耿淑丽销售的、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出版的《金考卷系列.中考押题最后三卷(押题卷)全一册.河南专版》第4页和思想品德(第一模拟)试卷1-1页,使用了朱慧卿创作的漫画作品(漫画名:“空气‘空’测”、“闯红灯,罚款5元”),被告在使用该作品过程中未经朱慧卿的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且未经作者许可对该漫画进行了部分修改。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品一经完成,作者即享有著作权,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并依法享有获得报酬的权利。现被告未经原告朱慧卿的许可,擅自将朱慧卿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作为商业性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朱慧卿的署名权、获得报酬权。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新疆青少年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权刊物;停止使用原告朱慧卿享有著作权的漫画作品,并在全国性媒体(大河报)上刊登向原告朱慧卿赔礼道歉的声明;被告耿淑丽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二被告赔偿朱慧卿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

原告朱慧卿为支持其诉请,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朱慧卿简介及被告信息查询单,证明原、被告身份信息。

2、原告作品权属证据一组,证明“空气‘空’测”、“闯红灯,罚款5元”作品的作者是原告朱慧卿。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