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63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富超,男,汉族,1983年9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郑州报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石大东,社长。 被告郑州晚报社。 法定代表人石大东,社长。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董彬,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忆,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报业集团、郑州晚报社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红军 审 判 员 孙召鹏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