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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志恒与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32号 原告王志恒,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松,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国强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32号

原告王志恒,男,汉族,1979年3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振松,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国强。

委托代理人高雷,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志恒诉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牟山宾馆)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志恒委托代理人徐勇、被告牟山宾馆委托代理人高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志恒诉称:2011年6月原告王志恒创作了《牟山图案》的美术作品,同年10月26日在郑州市发表了该作品,随后申请了对涉案的图形文字的著作权登记,并获得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3-F-00081079。现原告发现被告的广告标志及商标上使用了原告的著作权,经原告多次交涉要求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均不予理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并给原告造成了较大经济损失。为此,原告王志恒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著作权侵权行为;2、被告支付侵权赔偿金3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牟山宾馆答辩称:1、牟山宾馆对“

原告王志恒与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标志享有在先著作权。2007年3月19日,牟山宾馆注册成立以来就对“

原告王志恒与被告郑州牟山宾馆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标志享有著作权,而原告王志恒的“

”图形加“文字”标志在2011年6月完成,2013年1月获得著作权登记;2、王志恒登记的“牟山”字样和“

”图形是在牟山宾馆设计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