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577号 原告陶良海,男,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姚芳,河南路德律师事务所。 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茗品日用品商行。 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品利日用品商行。 本院在审理原告陶良海诉被告郑州市火车站地区茗品日用品商行、郑州市火车站地区品利日用品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陶良海申请撤诉,属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陶良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陶良海负担。 审 判 长 梁晓征 审 判 员 刘泽军 代理审判员 张永杰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彩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