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65号 原告王成喜,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相彬,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涛,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 被告耿淑丽。 原告王成喜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耿淑丽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成喜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合,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涛、赵相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淑丽依法送达应诉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成喜诉称:原告为中国著名国画家,水墨漫画家,现为中国美术家协会会员,烟台市美术家协会副主席等,已在国内外报刊发表作品近万幅,获奖200余次。原告创作的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发现耿淑丽销售的,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第22页,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在作品上署作者姓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进行了部分修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1、延边教育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侵权刊物并销毁,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耿淑丽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答辩称:1、涉案图书是否存在侵权有待考证;2、侵权作品已经超出销售时限,也已经下架停止销售;3、在全国媒体上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4、原告要求索赔的数额过高。 被告耿淑丽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10日,佛山日报电子版A05版刊登了一篇名为《抛弃“丑娘”》一文,该文插图中使用了一幅漫画,该漫画内容为图画的左边一个老婆婆双手捂着脸泪流满面,其前面是一个猪圈,里有一头猪,在图面的右边为一个房子,在屋内窗子前站有一位女士,从窗子处抛出一床被子,在其身后站着一位男士。房子外边有一个盆。该图右边标有作者王成喜。 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并发行的《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第22页中题为“点拨与运用方向1孝敬父母”中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该漫画同王成喜创作的作品相对比,内容一致。 王成喜在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购买了《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一书,该书店向其出具了定额发票一张,金额为20元整,该发票上盖有郑州市金水区学品书店的发票专用章。 另查明,涉案侵权书刊《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定价为12.80元。 以上事实有佛山日报电子版网络权属证明、《疯狂作文.高考冲刺专号①2013高考作文押题热点素材》一书、购书发票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为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