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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卫东诉被告中共河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中国共产党周口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曹卫东,男,汉族,1951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中共河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负责人史济春,部长。 委托代理人闫斌,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素平,河南言东方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08号

原告曹卫东,男,汉族,1951年6月17日出生。

被告中共河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

负责人史济春,部长。

委托代理人闫斌,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素平,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共产党周口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负责人方婷,部长。

委托代理人苏华伟,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森,该部理论宣传科科长。

原告曹卫东诉被告中共河南省委统一战线工作部(以下简称河南省委统战部)、中国共产党周口市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以下简称周口市委统战部)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卫东、被告河南省委统战部委托代理人闫斌、赵素平,被告周口市委统战部委托代理人苏华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卫东诉称,《辩析郭姓的源与流》是原告曹卫东的著作《虢·郭·三门峡》一书中的郭姓源流研究核心论文,经作者曹卫东许可,新华网、河南文化网、山西省郭氏文化研究会网在登载该文章时,都清楚注明作者为曹卫东。被告河南省委统战部主办的“根在中原网”未经曹卫东许可,登载《辩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未注明作者曹卫东姓名,末尾标明“来源周口市委统战部”,侵犯了原告曹卫东的著作权,自2011年6月7日至今近三年时间。因“根在中原网”不具备法人资格,应由其主办单位河南省委统战部承担连带责任。请求:1、被告河南省委统战部责成“根在中原网”交《辩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由“来源周口市委统战部”更正为作者曹卫东;2、被告河南省委统战部、周口市委统战部在“根在中原网”上发表道歉声明;3、被告河南省委统战部、周口市委统战部赔偿原告曹卫东50000元。

被告河南省委统战部答辩称,一、河南省委统战部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依法应驳回曹卫东对河南省委统战部的诉讼请求。“根在中原网”系由河南海外联谊会申请设立并由其管理和维护,河南海外联谊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独立于河南省委统战部,可以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因该网站引发的纠纷与河南省委统战部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河南海外联谊会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根在中原网”系河南海外联谊会为了便于河南统战系统宣传河南文化而设立的网络信息传输平台,河南省内各地市统战部门可以通过网络后台直接在“根在中原网”上发布相关文章。河南海外联谊会在周口市委统战部发布《辩析郭姓的源与流》文章时并不知道该文章涉嫌侵权,曹卫东在向法院起诉前也未以任何形式向河南海外联谊会告知周口市委统战部发布的该文章侵犯了其著作权,而且河南海外联谊会在得知涉案文章涉嫌侵权后,立即将该文章从网站上予以删除,已经尽到了删除义务。三、曹卫东诉请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应不予支持。“根在中原网”系公益性网站,未因周口市委统战部发布《辩析郭姓的源与流》一文获利,曹卫东也未向法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请求依法驳回原告曹卫东对河南省委统战部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