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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海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海柱,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1日被逮捕,201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刑初字第3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海柱,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4年4月14日被开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5月21日被逮捕,2014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5年3月31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市看守所。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4)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海柱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海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兰海柱以“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的名义与中国六冶第一分公司郑开橄榄城项目部签订供应电缆、电线的合同,后兰海柱从谷冲信(另案处理)处购进假冒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郑星”牌注册商标的不同型号的电缆共计13920米,先后运送到开封市的郑开橄榄城项目部工地,以1061097.1元的价格销售给中国六冶第一分公司郑开橄榄城项目部,供该项目部使用。经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其中四种规格的电缆20℃时导体电阻不符合GB/T12706-2008标准要求。不合格电缆共计价值160382.5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扣押文件清单、物证照片;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报告、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鉴定证明;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民事赔偿协议书、电线电缆购销合同、收款收据、收货单、清单、电线清单、销售清单、开封中联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账据复印件、郑州市工商局建材分局档案查询单;证人刘XX、朱XX、田XX、裴XX、王XX、王X1X1、裴X1X1等人证言;被告人兰海柱的供述和辩解及其他证明材料等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海柱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兰海柱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28日,郑州第三电缆有限公司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第4494307号“郑星”图文商标。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兰海柱以“郑州建材凤凰城方方线缆商行”的名义与中国六冶第一分公司郑开橄榄城工程项目经理部签订供应电线电缆购销合同,2013年9月6日至2013年12月19日,被告人兰海柱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仍向中国六冶第一分公司郑开橄榄城工程项目经理部销售假冒“郑星”注册商标的电缆,销售金额共计1061097.1元。公安机关分别于2013年12月24日、2014年7月18日在郑开橄榄城工地扣押9个型号规格的假冒“郑星”牌电缆,经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电缆其中4个型号规格不符合GB/T12706-2008标准要求,不合格电缆合计金额257750.73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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