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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侯筛红、王净净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63号 原告侯筛红,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净净,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663号

原告侯筛红,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净净,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林兴来,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金合,河南见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住所地:延吉市友谊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韩明雄,社长。

委托代理人赵相彬,男,197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

委托代理人吴涛,196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该社职员。

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

负责人张艳。

原告侯筛红、王净净诉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被告河南省新华书店发行集团有限公司中原图书大厦(以下简称中原图书大厦)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筛红、王净净的委托代理人王金合,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吴涛、赵相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原图书大厦经本院依法送达应诉手续,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侯筛红、王净净共同诉称:侯筛红、王净净均系职业插画家,组合笔名为画儿晴天。原告创作的插画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原告发现中原图书大厦销售的、延边教育出版社出版的《疯狂作文特辑.2013中考作文鲜活素材与运用》第121页,使用了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未署名和支付相关费用,并进行了部分修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1、延边教育出版社停止出版、发行侵犯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侵权刊物并销毁,同时在《大河报》上赔礼道歉,中原图书大厦停止销售涉案刊物;2、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开支1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延边教育出版社答辩称:1、涉案图书是否存在侵权有待考证;2、侵权作品已经超出销售时限,也已经下架停止销售;3、在全国媒体上赔礼道歉不符合法律规定;4、被告愿意支付稿酬及相应补偿,但原告要求索赔的数额过高。

被告中原图书大厦未到庭也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点击画儿晴天绘本插画新浪博客,进入画儿晴天插画绘本图画书第09插画,显示的时间为2010年1月29日00:31,该漫画作品《爱情故事》抬头标有“画儿晴天”的字样,其内容为在池塘上有很多盛开的荷花,在荷花上坐着一男一女,男孩在弹着吉他,女孩在闭着眼睛聆听,其身后为繁星点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