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78号 原告焦海洋,男,汉族,1979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社彩,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清,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日报报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蔡晓滨。 被告郑州图书城东风书店。 负责人尚东风,男,汉族,1957年10月28日出生。 原告焦海洋诉被告青岛日报报业集团、郑州图书城东风书店(以下简称东风书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焦海洋的委托代理人杨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日报报业集团、东风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焦海洋诉称,焦海洋,职业漫画人,中国网(英文版)专栏漫画家。漫画关注国内时政、经济及国际政治动态。2008年至今,已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美国侨报》、《长江日报》、《金陵晚报》、《北京晨报》、《法制晚报》等国内外100多家媒体上发表漫画近万幅。焦海洋创作的漫画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焦海洋发现东风书店销售的、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出版的《读报参考》2011年9月(中)第36页中,使用了焦海洋的漫画作品。青岛日报报业集团未经焦海洋许可,使用其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支付相关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了部分修改,其行为已侵犯了焦海洋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停止使用焦海洋的漫画作品,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侵权刊物,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2、被告青岛日报报业集团、东风书店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焦海洋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光明网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焦海洋系涉案漫画作品的作者; 2、2011年9月(中)《读报参考》刊物,证明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在其发行的杂志上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焦海洋的著作权; 3、购书发票1张,证明东风书店销售了涉案杂志; 被告青岛日报报业集团、东风书店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17日,光明网刊载的《百度掘“坑”》一文,使用涉案漫画作品作为配图,署名作者焦海洋。该漫画的内容为一人拿着“外事不决问百度”对着电脑,电脑屏幕前有一圈套内有“虚假宣传”字样。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在其主办的2011年9月(中)《读报参考》杂志第36页《央视大战百度为哪般》一文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