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刘保国,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琳琳,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王蛟杰(实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辉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丽斌,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保国、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金刚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保国、黑金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王蛟杰,被告通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丽斌、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保国、黑金刚公司诉称:2011年5月21日,原告刘保国取得了第8300647号“黑金刚”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2类:绳索、帐篷、帆、网、防水帆布等。后来,刘保国将其注册的“黑金刚”商标许可给原告黑金刚公司使用。 被告通达公司未经许可在天猫网站上公开宣传并销售以“黑金刚”作为标识的帐篷,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侵犯原告第8300647号“黑金刚”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天猫网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4、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等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撤销诉讼请求第二项关于要求被告在天猫网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 被告通达公司辩称:1、被告是“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从被告的宣传初始界面可以看出在天猫网站上使用的是该商标;2、被告于2008年之前已经使用“黑金刚”作为旗下产品名称之一,而原告法定代表人胡琳琳是被告经销商,“黑金刚”在行业内被广泛使用作为黑色骨架帐篷的名称,被告注册了“通达黑金刚及图”后,为了与其他劣质产品相区别,所使用的广告语目的在于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