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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保国、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刘保国,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琳琳,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王蛟杰(实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1085号

原告刘保国,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

原告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琳琳,总经理。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王蛟杰(实习),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辉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丽斌,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娜,河南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保国、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黑金刚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保国、黑金刚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明、王蛟杰,被告通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丽斌、王丽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保国、黑金刚公司诉称:2011年5月21日,原告刘保国取得了第8300647号“黑金刚”注册商标的所有权,核定使用商品第22类:绳索、帐篷、帆、网、防水帆布等。后来,刘保国将其注册的“黑金刚”商标许可给原告黑金刚公司使用。

被告通达公司未经许可在天猫网站上公开宣传并销售以“黑金刚”作为标识的帐篷,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原告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被告侵犯原告第8300647号“黑金刚”注册商标专用权;2、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在天猫网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4、被告承担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及调查取证等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庭审中,原告撤销诉讼请求第二项关于要求被告在天猫网上发布启事、消除影响。

被告通达公司辩称:1、被告是“

原告刘保国、郑州黑金刚户外用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山市通达户外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从被告的宣传初始界面可以看出在天猫网站上使用的是该商标;2、被告于2008年之前已经使用“黑金刚”作为旗下产品名称之一,而原告法定代表人胡琳琳是被告经销商,“黑金刚”在行业内被广泛使用作为黑色骨架帐篷的名称,被告注册了“通达黑金刚及图”后,为了与其他劣质产品相区别,所使用的广告语目的在于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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