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48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 委托代理人沙莎,女,回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亚洲,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孙旭静,女,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浩,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系新郑市钱柜歌厅职员。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诉被告孙旭静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亚洲、被告孙旭静的委托代理人白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那滋味》、《完美结局》、《遇见你》、《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单》、《飞天》、《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笑傲江湖》、《相思的债》、《纤夫四季调》、《女人心》、《鸟巢》、《你是我的好朋友》、《一个人的公园》、《茅草屋的女主人》、《妈妈》、《狼爱上羊》、《来不及》、《蝴蝶的歌唱》、《故乡黑龙江》、《最后一个情人》、《一间小屋》、《洗洗睡》、《我是一只猫》、《我爱猪八戒》、《微笑的力量》、《陪君醉笑三千场》、《谁是谁的谁》、《傻瓜》、《人一旦变了心》、《让泪化作相思雨》、《七仙女》、《别用下辈子安慰我》、《不要对爱说抱歉》、《伤口》、《没有人比你更爱我》、《昨夜》、《鱼水情歌》、《世上没有人这样的人》、《落花飞》、《曾经》、《回忆》、《醒来》、《爱的迷雾》、《曾经是我最爱的人》、《大雁北飞》、《你是猫儿我是鱼》、《你知道我对你的好》、《新兵日记》、《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关于你的好》、《寻水的鱼》等107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孙旭静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义务。被告孙旭静未经民权浩天公司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孙旭静的侵权事实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旭静: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107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民权浩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济损失128400元及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800元,合计135200元。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好歌天天唱》光盘,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2、音像著作权合同及附件,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3、(2014)民证民字第1579号、(2014)民证民字第1580号公证书,该证据证明被告孙旭静侵权的事实。 4、公证费、取证费用发票,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3800元,调查取证费用3000元。 被告孙旭静答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可以赔礼道歉,但不应赔偿损失。 被告孙旭静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孙旭静对民权浩天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