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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旭静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48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 委托代理人沙莎,女,回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亚洲,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48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

委托代理人沙莎,女,回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赵亚洲,男,汉族,1977年7月23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孙旭静,女,汉族,1968年8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白浩,男,汉族,1982年4月1日出生,系新郑市钱柜歌厅职员。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诉被告孙旭静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亚洲、被告孙旭静的委托代理人白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那滋味》、《完美结局》、《遇见你》、《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单》、《飞天》、《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笑傲江湖》、《相思的债》、《纤夫四季调》、《女人心》、《鸟巢》、《你是我的好朋友》、《一个人的公园》、《茅草屋的女主人》、《妈妈》、《狼爱上羊》、《来不及》、《蝴蝶的歌唱》、《故乡黑龙江》、《最后一个情人》、《一间小屋》、《洗洗睡》、《我是一只猫》、《我爱猪八戒》、《微笑的力量》、《陪君醉笑三千场》、《谁是谁的谁》、《傻瓜》、《人一旦变了心》、《让泪化作相思雨》、《七仙女》、《别用下辈子安慰我》、《不要对爱说抱歉》、《伤口》、《没有人比你更爱我》、《昨夜》、《鱼水情歌》、《世上没有人这样的人》、《落花飞》、《曾经》、《回忆》、《醒来》、《爱的迷雾》、《曾经是我最爱的人》、《大雁北飞》、《你是猫儿我是鱼》、《你知道我对你的好》、《新兵日记》、《我们终究会牵手旅行》、《我设计一万种方式遇见你》、《关于你的好》、《寻水的鱼》等107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孙旭静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义务。被告孙旭静未经民权浩天公司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孙旭静的侵权事实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孙旭静: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107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民权浩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济损失128400元及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6800元,合计135200元。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好歌天天唱》光盘,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2、音像著作权合同及附件,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3、(2014)民证民字第1579号、(2014)民证民字第1580号公证书,该证据证明被告孙旭静侵权的事实。

4、公证费、取证费用发票,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3800元,调查取证费用3000元。

被告孙旭静答辩称:1、被告不存在侵权行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可以赔礼道歉,但不应赔偿损失。

被告孙旭静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被告孙旭静对民权浩天公司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