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52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 委托代理人沙莎,女,回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蔡申,男,汉族,1978年11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长有,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诉被告蔡申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莎、被告蔡申的委托代理人陈长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走远》、《宝贝》、《蹦蹦吧》、《吹眼睛》、《放了》、《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那滋味》、《遇见你》、《幸福誓言》、《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有了爱就不再孤独》、《飞天》、《放心宝贝》、《房子》、《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小偷》、《爱情乞丐》、《爱你我就不后悔》、《爱溜溜》、《爱大了,受伤了》、《Yesterday》、《世上女人都是毒蛇》、《龙》、《一天》、《心醉》、《笑傲江湖》、《相思的债》、《女人心》、《鸟巢》等63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蔡申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义务。被告蔡申未经民权浩天公司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蔡申的侵权事实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蔡申: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63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民权浩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济损失75600元及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900元,合计79500元。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好歌天天唱》光盘,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2、音像著作权合同及附件,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3、(2014)民证民字第1589号公证书,该证据证明被告蔡申侵权的事实。 4、公证费、取证费用发票,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1900元,调查取证费用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