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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海林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05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 委托代理人沙莎,女,回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海林,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905号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军龙。

委托代理人沙莎,女,回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陈海林,男,汉族,1966年12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爱学,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公司)诉被告陈海林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沙莎、被告陈海林及委托代理人王爱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老了》、《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有了爱就不再孤单》、《飞天》、《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初吻》、《白狐》、《爱情重点》、《爱情乞丐》、《爱溜溜》、《龙》、《一天》、《一错再错》等60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被告陈海林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义务。被告陈海林未经民权浩天公司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侵犯了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的合法权益。被告陈海林的侵权事实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陈海林: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60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民权浩天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民权浩天公司经济损失72000元及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900元,合计75900元。

原告民权浩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如下证据:

1、《好歌天天唱》光盘,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2、音像著作权合同及附件,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享有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

3、(2014)民证民字第1569号公证书,该证据证明被告陈海林侵权的事实。

4、公证费、取证费用发票,该证据证明民权浩天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公证费1900元,调查取证费用2000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