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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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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宝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玲玲,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陈卓荘。 委托代理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306号

原告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宝玲,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任玲玲,河南元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陈卓荘。

委托代理人赵腾飞,男,汉族,1986年6月7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从逍,女,汉族,1990年9月6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原告河南宝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汇公司)诉被告邦信(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邦信河南分公司)商标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宝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申宝玲、委托代理人任玲玲,被告邦信河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腾飞、从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汇公司诉称:2012年宝汇公司成立后,邦信河南分公司业务员从逍多次到宝汇公司介绍知识产权代理业务,2012年10月29日公司决定委托邦信河南分公司代理商标注册并签订知识产权委托合同,约定代理费2500元,注册不下来全额退费。合同签订后宝汇公司于2012年10月30日支付2500元代理费给邦信河南分公司,至今邦信河南分公司没有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期间宝汇公司多次要求退还2500元费用,邦信河南分公司总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不退。

宝汇公司为了创造一个品牌公司,在设立之前就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征询企业字号、设计经营场所,并于2012年4月取得3G移动互联网“中国茶庄行业平台”的授信资质,并与郑州华之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十年的平台服务合同。公司注册后即委托设计公司设计logo立即申请商标注册,并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以申请的注册商标为基础的一系列的包装、宣传和网站等的设计及制作。公司名下有三个网站均已按照申请的注册商标对外宣传。公司经营的“中国茶庄行业平台”是商务部制定的全国唯一一个移动互联网行业平台,目前正在与有关科技公司及风投公司洽谈合作事宜,公司依托自己的移动互联网平台打造品牌指日可待。企业的品牌价值通过自己的注册商标体现出来,然而宝汇公司精心设计并倾力打造的商标品牌,因邦信河南分公司的过错而无法保护。宝汇公司与邦信河南分公司2012年10月29日签订申请注册商标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2500元的代理费给邦信河南分公司,但邦信河南分公司直到2013年12月30日下午四五点钟才电话告诉宝汇公司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而2013年12月30日是法定的申请复审的最后一天,且没有给宝汇公司驳回通知书,宝汇公司不知道驳回的理由。2013年12月30日邦信河南分公司的刘经理给宝汇公司法定代表人申宝玲打电话明确说明“这个商标三个部分,其中一个部分有问题被驳回了,这个商标整体来说是没有问题的,只是文字跟别人的近似了,也就是说你做复审的话通过几率是很高的”。宝汇公司当时就告诉邦信河南分公司将复审申请提交上去,但邦信河南分公司当天没有提交复审申请,更甚至今也没有给宝汇公司注册商标申请驳回通知书。该商标已被很多消费者知道并认可,但该商标不能再申请注册,宝汇公司面临巨大的经营风险。故请求法院判处:1、返还商标注册费2500元;2、请求依法判令邦信河南分公司赔偿损失20万元。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