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号 原告林军,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树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亢银忠,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艳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军诉被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影视制作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军,被告河南影视制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亢银忠、曹艳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军诉称:林军是一名多年从事摄影工作的商业摄影师,对体育摄影有着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体育纪实摄影作品对摄影师的技术、器材、意识、创意、光线、角度都有极高的要求,每一张摄影作品凝聚着摄影师多年的心血。2014年5月,河南影视制作公司未经林军授权,在其制作、印刷、发行的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天下功夫》栏目优势资源推介书中,擅自使用了林军的摄影图片16张,且未署名,侵犯了林军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展览权,给林军造成严重利益损失和精神伤害。经查,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隶属于河南影视制作公司,全部权利义务由该公司承担。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河南影视制作公司:1、立即停止向社会传播《天下功夫》节目优势资源推介书;2、赔偿侵权损失费12.8万元;3、赔偿精神损失费用1万元;4、在《东方今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河南影视制作公司答辩称:1、《天下功夫》优势资源推介书所使用的照片,是林军自愿免费提供给《天下功夫》栏目组的工作人员马申宝,且该书也是林军主动联系的印刷厂,因此林军属于恶意诉讼。2、林军未经同意,擅自拍摄《天下功夫》比赛活动,涉嫌侵权。3、河南影视制作公司播放的栏目均是制播分离,《天下功夫》优势资源推介书是《天下功夫》栏目组制作的,是否侵权与河南影视制作公司无关。综上请求驳回林军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每周五播放《天下功夫》栏目,该栏目是一档集观赏性、娱乐性、竞技性于一体的专业武术类综艺电视栏目。2014年3月19日,林军到《天下功夫》节目比赛现场拍摄照片。 林军向法庭提交1份《天下功夫》栏目优势资源推介书,该书为《天下功夫》栏目做宣传并做广告推介,其中使用了涉案16张照片。该书载明《天下功夫》栏目的出品人、监制人为孙林,招商联系人是河南电视台《天下功夫》栏目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