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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军诉被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号 原告林军,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树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亢银忠,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艳伟,河南明治律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2号

原告林军,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宗树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亢银忠,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艳伟,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林军诉被告河南电影电视制作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影视制作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军,被告河南影视制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亢银忠、曹艳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军诉称:林军是一名多年从事摄影工作的商业摄影师,对体育摄影有着丰富的知识和经验。体育纪实摄影作品对摄影师的技术、器材、意识、创意、光线、角度都有极高的要求,每一张摄影作品凝聚着摄影师多年的心血。2014年5月,河南影视制作公司未经林军授权,在其制作、印刷、发行的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天下功夫》栏目优势资源推介书中,擅自使用了林军的摄影图片16张,且未署名,侵犯了林军对其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和展览权,给林军造成严重利益损失和精神伤害。经查,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隶属于河南影视制作公司,全部权利义务由该公司承担。因此,请求法院判令河南影视制作公司:1、立即停止向社会传播《天下功夫》节目优势资源推介书;2、赔偿侵权损失费12.8万元;3、赔偿精神损失费用1万元;4、在《东方今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被告河南影视制作公司答辩称:1、《天下功夫》优势资源推介书所使用的照片,是林军自愿免费提供给《天下功夫》栏目组的工作人员马申宝,且该书也是林军主动联系的印刷厂,因此林军属于恶意诉讼。2、林军未经同意,擅自拍摄《天下功夫》比赛活动,涉嫌侵权。3、河南影视制作公司播放的栏目均是制播分离,《天下功夫》优势资源推介书是《天下功夫》栏目组制作的,是否侵权与河南影视制作公司无关。综上请求驳回林军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8日,河南电视台新农村频道每周五播放《天下功夫》栏目,该栏目是一档集观赏性、娱乐性、竞技性于一体的专业武术类综艺电视栏目。2014年3月19日,林军到《天下功夫》节目比赛现场拍摄照片。

林军向法庭提交1份《天下功夫》栏目优势资源推介书,该书为《天下功夫》栏目做宣传并做广告推介,其中使用了涉案16张照片。该书载明《天下功夫》栏目的出品人、监制人为孙林,招商联系人是河南电视台《天下功夫》栏目组。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