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刑初字第5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小昌,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2年11月16日被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1月20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巩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巩义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光明,河南克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3)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小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航、刘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小昌及其辩护人王光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董小昌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和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在巩义市鲁庄镇北侯村自己的加工作坊内伪造“众邦”和“金川”两种注册商标的电线,并卖给在兰州销售电线的孙润波(已判刑),非法经营数额438271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物证、现场照片;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复印件;提货单复印件;兰州众邦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众邦”商标注册证等商标权属证明材料,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金川”商标注册证等商标权属证明材料,鉴定报告,物流托运单,辨认笔录,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以及被告人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证人孙XX、王XX的证言;被告人董小昌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小昌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董小昌对其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被告人董小昌的辩护人辩护称,指控的数额应扣除退回的电线相应价值八万多元;系从犯;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董小昌与同案犯孙XX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取得兰州众邦电线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和金川集团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共同预谋由董小昌在巩义市鲁庄镇北侯村的加工作坊内伪造“众邦”和“金川”两种注册商标的电线,卖给孙XX,由孙XX在兰州销售,非法经营数额438271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众邦”牌BV2.5电线484盘、BV4电线402盘,“金川”牌BV2.5电线766盘、BV4电线138盘、BV10电线68盘。 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