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189号 原告邱炯,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社彩,河南融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清,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日报报业集团。 法定代表人蔡晓滨。 被告郑州图书城东风书店。 负责人尚东风,男,汉族,1957年10月28日出生。 原告邱炯诉被告青岛日报报业集团、郑州图书城东风书店(以下简称东风书店)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邱炯的委托代理人杨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岛日报报业集团、东风书店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邱炯诉称,邱炯,职业漫画人,作品有《点点日记》、《技术部》、《论语新读》等系列连载漫画,也大量从事新闻评论漫画。作品可见人民日报、人民网、国际先驱导报、南方都市报、深圳晶报、幽默大师、儿童漫画、小学生时代等报刊杂志媒体。 邱炯创作的漫画作品,曾署名发表于各种媒体及网站,近期邱炯发现东风书店销售的、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出版的《读报参考》2011年8月(中)32页中,使用了邱炯的漫画作品。青岛日报报业集团未经邱炯许可,使用其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支付相关费用,并对作品进行了部分修改,其行为已侵犯了邱炯的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停止使用邱炯的漫画作品,停止出版、发行并销毁侵权刊物,在《大河报》上刊登致歉声明;2、被告青岛日报报业集团、东风书店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原告邱炯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 1、东风书店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证明东风书店是适格的被告; 2、人民网网页打印件1份,证明邱炯系涉案漫画作品的作者; 3、2011年8月(中)《读报参考》刊物,证明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在其发行的杂志上使用了涉案漫画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亦未支付报酬,侵犯了邱炯的著作权; 4、购书发票1张,证明东风书店销售了涉案杂志; 被告青岛日报报业集团、东风书店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3日,人民网刊载的《武汉城管与公安部门“嫁接”执法引争议民警该不该派驻城管》一文,使用涉案漫画作品作为配图,署名作者邱炯。该漫画的内容为一名警察和一名城管向一名卖水果的小贩敬礼。青岛日报报业集团在其主办的2011年8月(中)《读报参考》杂志第32页《法国小贩在上海》一文中,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但未署作者姓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