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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长焕、被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京玺,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长焕,女,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京玺,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长焕,女,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达公司)诉被告李长焕、被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中兴达公司申请撤回对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兴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京玺、被告李长焕委托代理人赵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兴达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橡塑产品的龙头企业,占据我国绝大部分销售市场,是外观设计专利(ZL201430007210.4)的合法权利人。被告生产制造销售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生产模具及产成品;2、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和保证;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长焕辩称:1、被告销售了涉案产品,但没有生产行为。2、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上显示有圆弧状凸起,并有凹槽,被告产品技术特征与现有设计技术特征完全一致。3、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不一致,将公证的实物与原告专利进行对比,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以证书显示图片为准,只显示正反两面,只显示平面构造,没有截面图,没有立体图,看不出顶面是圆弧的,每个竹节看不出有凹槽与凸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中兴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予“地垫(镂空竹节纹)”外观设计专利权,2014年8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007210.4,2015年2月9日中兴达公司交纳专利年费180元。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该专利公告图包括主视图及其局部放大图、后视图及其局部放大图。

2014年11月13日,中兴达公司的受委托人高金华到美万家地毯商铺购买了齿轮垫一捆,支付货款525元,拿取名片一张,名片显示“美万家地毯郑州专卖店,李长焕经理,地址中原百姓广场B区南京路008号”。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4)郑绿证经字第6739号公证书,并对所购货物进行了实物封存,由原告提交法庭,庭审中经双方质证,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的设计要点为:整体为镂空;镂空方式为每一实体部件的左右及前后均匀镂空,但每一实体部件的四角相连且连接范围很小,镂空处呈矩形;每一实体部件整体呈剖开竹节状,上部凸起下部凹下,剖开截面呈矩形;实体部件之间的连接处不具有弧度。

美万家地毯商铺位于郑州市中原百姓广场B区南京路008号,李长焕是美万家地毯商铺的业主。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