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民初字第308号 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武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京玺,男,汉族,1989年10月18日出生,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李长焕,女,汉族,1973年3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中兴达橡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兴达公司)诉被告李长焕、被告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中兴达公司申请撤回对郑州鸿盛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兴达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京玺、被告李长焕委托代理人赵吉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兴达公司诉称:原告是中国橡塑产品的龙头企业,占据我国绝大部分销售市场,是外观设计专利(ZL201430007210.4)的合法权利人。被告生产制造销售侵犯原告知识产权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专利权产品的行为,销毁生产模具及产成品;2、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和保证;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李长焕辩称:1、被告销售了涉案产品,但没有生产行为。2、被告销售的涉案产品采用的是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上显示有圆弧状凸起,并有凹槽,被告产品技术特征与现有设计技术特征完全一致。3、被告产品与原告专利不一致,将公证的实物与原告专利进行对比,原告专利保护范围以证书显示图片为准,只显示正反两面,只显示平面构造,没有截面图,没有立体图,看不出顶面是圆弧的,每个竹节看不出有凹槽与凸起。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0日中兴达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授予“地垫(镂空竹节纹)”外观设计专利权,2014年8月13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430007210.4,2015年2月9日中兴达公司交纳专利年费180元。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该专利公告图包括主视图及其局部放大图、后视图及其局部放大图。 2014年11月13日,中兴达公司的受委托人高金华到美万家地毯商铺购买了齿轮垫一捆,支付货款525元,拿取名片一张,名片显示“美万家地毯郑州专卖店,李长焕经理,地址中原百姓广场B区南京路008号”。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4)郑绿证经字第6739号公证书,并对所购货物进行了实物封存,由原告提交法庭,庭审中经双方质证,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商品的设计要点为:整体为镂空;镂空方式为每一实体部件的左右及前后均匀镂空,但每一实体部件的四角相连且连接范围很小,镂空处呈矩形;每一实体部件整体呈剖开竹节状,上部凸起下部凹下,剖开截面呈矩形;实体部件之间的连接处不具有弧度。 美万家地毯商铺位于郑州市中原百姓广场B区南京路008号,李长焕是美万家地毯商铺的业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