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刑初字第41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XX,男,197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建军,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丁芳,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4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林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5月21日被林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4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志辉,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松涛,河南三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XX、李XX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凌云、程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XX、李XX,被告人杨XX的辩护人陈建军、丁芳,被告人李XX的辩护人李志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杨XX明知高XX(另案处理)制造假酒,仍向他人订购假酒瓶后销售给高XX谋利。被告人李XX受杨XX委托非法生产假冒“牛栏山二锅头”酒瓶80460个,林州市振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原林州市原康糖果制品厂)受杨XX委托非法生产假冒“小刀”酒瓶17960个。经鉴定,假冒“牛栏山二锅头”酒瓶上的注册商标标识为非法制造。 案发后,李XX退缴赃款1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物证照片;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鉴定意见;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牛栏山二锅头”商标注册证等商标权属证明材料;河北三井酿酒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小刀”商标注册证、证明;杨XX、段XX的农业银行账户明细;林州市合涧镇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装卸货单、明细账;林州市振乾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保管帐、林州市原康糖果玻璃制品厂发货单、物料标签;证人高XX、单X、任XX、郭XX、曲XX、段XX等人证言;被告人杨XX、李XX的供述和辩解以及被告人户籍资料、结案报告、情况说明、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相关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XX、李XX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XX、李XX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