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郑知民初字第569号 原告陈春鸣,男,1967年7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阳、王永波,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建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轶雯、王春丽(实习),河南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春鸣诉被告河南知胜广告传媒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胜公司)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永波,被告委托代理人樊轶雯、王春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春鸣诉称:原告系广东省美术家协会会员、羊城晚报编辑、专职漫画撰稿人。原告创作的漫画作品《调酒师》,曾发表在公开媒体及多个网站,均标明原告为作者。近期,原告发现被告的商业宣传刊物《知胜》2012年12月(总23)第46页使用了其作品,且未署作者姓名,也未支付相关费用,未经作者同意对该漫画进行了修改,侵犯了原告著作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停止出版、发行侵犯侵权刊物,并销毁该刊物,同时在其出版的杂志上发表赔礼道歉的声明;2、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及合理费用开支1万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原告简介、被告工商信息网络查询单,证明原被告的身份及相关信息;2、原告QQ认证空间打印页,证明原告笔名春鸣,著有春鸣漫话系列漫画;3、新华网络权属证明一组,系“调酒师”作品的著作权人;4、侵权杂志《知胜》2012.12杂志一本,证明被告侵权的事实。 被告知胜公司辩称:1、被告使用原告作品的行为,是为了说明当时的热点问题或者报道时事新闻发表评论而引用原告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属于合理使用,且被告使用的作品是通过“昵图网”有偿购买,已支付相关报酬,因此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2、被告期刊属于内部增刊,不对外发行,仅在许昌市内的酒店或银行作为免费刊物提供,而且未从中获利。综上,被告行为不构成侵权,原告诉请赔偿数额也过高。 被告为支持其答辩意见,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昵图网”共享记录收支表四页,证明被告所使用的作品是通过该网站有偿购买。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真实性有异议,不能证明原告享有涉案著作权,漫画署名不能证明是原告;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是证据合法来源有异议,因为涉案杂志没有对外公开发行。 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如下:不能证明与本案作品有关系,不能证明取得该图片后可以做商业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