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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勇、徐春霞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郑知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学勇,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郑知刑初字第49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学勇,男,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朱广晓,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崔留安,河南滕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春霞,女,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3年5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取保候审,于2013年11月6日经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监视居住。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逮捕徐春霞的决定,徐春霞脱逃。2014年1月28日徐春霞归案,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执行逮捕,郑州市第三看守所以徐春霞患有严重疾病为由暂不予收押,本院于2014年1月29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于2015年1月29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本院于2015年6月29日决定逮捕徐春霞,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于次日对其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程鹏,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韩涛,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刑诉(2013)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徐春霞脱逃,本院裁定中止审理。徐春霞归案后,本院裁定恢复审理。本院分别于2014年3月18日、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伟、程航、刘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学勇及其辩护人崔留安,被告人徐春霞及其辩护人程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在郑州市十八里河镇润滑油市场C区15号开办门市部经营润滑油。后二被告人分别从该润滑油市场购买印有“长城”、“昆仑”、“美孚”等注册商标标识的包装桶、防伪标贴,从郑州天润石化有限责任公司购买散装润滑油,进行灌装,加工出带有“长城”、“昆仑”、“美孚”等注册商标的润滑油,通过郑州豪翔运输有限公司、河南省鸿泰物流有限公司等货运部向湖南、陕西等地低价销售。经河南天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从2012年2月至2013年5月向湖南长沙的叶XX销售“长城”、“昆仑”等品牌的润滑油金额为1604153.4元;向湖南岳阳市的彭XX销售“长城”、“昆仑”等品牌的润滑油金额为115720元;向陕西神木县的郑XX销售“长城”、“昆仑”、“美孚”等品牌的润滑油金额为1084783元。被告人胡学勇、徐春霞销售“长城”、“昆仑”、“美孚”等注册商标的润滑油金额共计2804656.4元。经鉴定,公安机关先后在叶XX、彭XX、郑XX处查扣的“长城”、“昆仑”、“美孚”等品牌的润滑油均系假冒侵权产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