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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杨XX、张X1X1、于XX、李XX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5日被郑州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郑知刑初字第10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8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4年1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3月5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决定。2015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郭进玲,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XX,男,1977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5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杨思介,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X1X1,男,1992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5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高森,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于XX,男,199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5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万喜,河南迪卡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XX,男,198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3年8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于2014年9月7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3月5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本院决定,于2015年5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辩护人王爱华,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杨XX、张X1X1、于XX、李XX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成林、薛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杨XX、张X1X1、于XX、李XX及五被告人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