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48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楼。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录北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7108房间。 法定代表人高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磊,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朴永红,北京市君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网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3760号1404室。 法定代表人KANGHUA(康华),执行董事。 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迅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录北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网视科技(杭州)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0日作出的(2013)石民初字第45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5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迅雷公司于2014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迅雷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由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百元,减半收取四百元,由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文煊 代理审判员 郭 伟 代理审判员 朱 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郭小贺 书 记 员 李益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