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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傅文君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7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13层2单元1301。 法定代表人周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女,1990年5月10日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77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建材城西路87号2号楼13层2单元1301。

法定代表人周璇,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颖,女,1990年5月1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文君,女,1973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余力。

委托代理人吴可可。

原审被告北京爱菲视觉摄影工作室,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三街1号楼四层A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骆娜,投资人。

上诉人玩美益邦(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玩美益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傅文君、原审被告北京爱菲视觉摄影工作室(简称爱菲工作室)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2132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玩美益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颖,被上诉人傅文君的委托代理人吴可可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爱菲工作室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傅文君在原审法院诉称:我是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自2004年起在上海专业经营儿童和孕妇特色摄影。基于在人像摄影方面的精湛技艺,我在孕妇照的艺术创作和商业经营中获得了业界和消费者的高度认可,我创作的许多摄影作品在专业杂志发表并获得了专业摄影比赛的奖项。2013年5月至7月期间,我发现玩美益邦公司在其经营的“哪拍网”团购网站(网址为http://)中,为推广“爱菲视觉”的摄影团购服务项目而不当使用了我创作并享有著作权的51幅作品,爱菲工作室为涉案作品的实际上传人。二被告未经我许可使用我的作品对其服务项目的摄影品质和效果进行虚假宣传,吸引客户订单,侵犯了我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著作权侵权损失45000元;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为维护权利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643元(其中律师费3000元,公证费和差旅费共计643元);3、二被告共同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侵权影响,即在哪拍网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共同登载有关侵权情况的说明和道歉函。

玩美益邦公司在原审法院辩称:不同意原告傅文君的全部诉讼请求。1、傅文君在期刊上公开发表的照片我公司认可其享有著作权,但并非本案涉案作品,对于傅文君仅提供底片的照片,我公司不认可傅文君是著作权人;2、哪拍网上“爱菲视觉摄影”商铺中宣传和展示的涉案照片均为爱菲工作室自行上传,我公司仅向合作商户提供网络存储空间和自动接入、链接等技术服务,并无侵权的故意和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我公司仅在爱菲工作室有销售额的情况下按照比例收取技术服务费用。我公司与爱菲工作室之间也不存在共同侵权的故意,不应承担连带责任;3、我公司在本案中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的避风港原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我公司公开了商铺名称、联系人和网络地址,且未对涉案照片进行任何的选择、加工、上传等操作。作为只提供网络存储空间的电子商务平台,我公司只对入驻商家的资质进行审核,没有能力对商家上传的每一张图片权属进行审核,只能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进行约束,并在网站页面上标示了侵权举报措施,我公司已经尽到了平台的事前审查和合理注意义务。此外,我公司没有从涉案照片中获得直接经济利益,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经将涉案照片进行了下架处理;4、涉案照片在网上以较为低廉的价格进行售卖,傅文君也出售样片和相关拍摄主题,在没有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购买样片者有理由对样片进行合理的使用,包括进行展示并用于宣传;5、傅文君要求的赔偿数额过高,不应予以支持。傅文君的样片售价并不高,且哪拍网上使用的是19张傅文君的组合样片,原告既主张单张照片又主张组合照片,是重复计算。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