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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肇权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6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肇权,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磊,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60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魏肇权,男,1950年10月2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翟磊,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喆,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超,男,1987年11月13日出生。

上诉人魏肇权因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709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8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魏肇权的委托代理人翟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经本院依法传唤,被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缺席判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魏肇权原审诉称:我以东方明为笔名,创作了《东厂与西厂上部西厂之乱》、《东厂与西厂下部东厂末日》上下册两本书,并由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近来,我发现新浪网()销售该两本书的电子有声书并收费收听,定价为3元每本。为此我进行了公证取证,我曾委托律师就涉案侵权事宜与新浪公司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新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

新浪公司原审辩称:我公司系经过合法授权,且授权上游公司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登记证书,我公司有理由认为该上游公司有涉案作品的相关权利,我公司没有侵权,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由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东厂与西厂》一书,署名作者为东方明,该书版权页载明全书字数为420千字。中国戏剧出版社出具证明称该书系2005年1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为该社正式出版物,作者为魏肇权(笔名东方明),按照该社与北京共和联动图书有限公司(简称共和联动公司)的合同约定,该社对此书的著作权不承担责任,有关版权纠纷由共和联动公司负责。

2004年10月,魏肇权(合同甲方)与共和联动公司(合同乙方)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有效期间,在全球以原版、修订版及选编本、缩编本等图书形式出版和发行《东厂与西厂》中文简、繁体文本的专有出版权。甲方授权乙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有权许可第三方以图书形式出版和发行上述作品。甲方确认上述作品署名方式和顺序为东方明著。乙方于2005年6月30日前出版上述作品,如乙方不能依约出版,应与甲方协商另行约定出版时间。乙方向甲方支付稿酬2万元,于图书出版后90日内付清。乙方许可第三方以出版图书方式使用上述作品时,应同第三方签订合同,并将合同复印件交甲方一份,乙方将第三方付酬扣除版权贸易实际支出后的50%作为甲方的报酬交付甲方。乙方可以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对上述作品进行合法宣传,为此甲方授权乙方许可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刊载或播发上述作品。本合同自2004年10月20日起生效至2009年12月31日终止,合同终止前已经印刷的图书乙方有权继续销售,直至售罄为止。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