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01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鑫柜靓都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路16号北京宝灵城饭店1-3层。 法定代表人廖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东悦,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钱实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梦娇,女,1989年1月13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鑫柜靓都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30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鑫柜靓都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鑫柜靓都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鑫柜靓都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七十元,由北京太合麦田音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七十元(已交纳),由北京鑫柜靓都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二千元(于原审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鑫柜靓都文化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 毛天鹏 代理审判员 卓 锐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任 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