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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中数书画频道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8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81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大街8号中钢国际广场A座5层D区。

法定代表人刘德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市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燕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数书画频道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科荟路33号7幢-1至101内一层。

法定代表人王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霞,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秦锦文,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合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数书画频道科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数公司)侵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7977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7月5日,中数公司(甲方)与王飞飞(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甲方聘请乙方为《青山绿水》系列电视教学片主讲,节目总集数为24集;甲方负责协调讲课场地、教学片的前期拍摄及后期制作;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2006年10月20日、2007年12月18日,中数公司(甲方)与徐湛(乙方)分别签订两份《协议书》,载明甲方聘请乙方为《﹤绘画课堂﹥之跟徐湛学国画》系列电视教学片主讲;甲方负责协调讲课场地、教学片的前期拍摄及后期制作;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2006年11月1日,中数公司(甲方)与欧豪年(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甲方聘请乙方为《欧豪年彩墨》系列电视教学片主讲,节目总集数为20集;甲方负责协调讲课场地、教学片的前期拍摄及后期制作;甲方拥有该节目再开发的权力及相关音像出版物的版权,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2009年4月15日,中数公司(甲方)与刘存惠(乙方)签订《合作协议书》,载明甲方提供其拥有的数字电视播出平台——书画频道,为乙方制作节目,推介乙方及其作品;甲方负责提供制作人员及设备拍摄、制作、推介宣传乙方的电视节目并负责播出;甲方为乙方制作电视节目六十四期讲座类节目《绘画课堂——刘存惠写意花鸟画技法入门》;制作完成后的节目版权由甲方独立享有。

2010年1月5日,中数公司(甲方)与梅墨生(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甲方聘请乙方为《﹤绘画课堂﹥之花鸟卷》系列电视教学片主讲,节目总集数为30集;甲方负责协调讲课场地、教学片的前期拍摄及后期制作;节目的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的全部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