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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陈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32号慧科大厦五层A号。 法定代表人胡吉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5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五棵松路32号慧科大厦五层A号。

法定代表人胡吉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秀霞,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超,女,1987年10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焕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爽。

上诉人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味天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21487号民事判决书,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味天堂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味天堂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一百七十五元,由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味天堂餐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建中

代理审判员  郭 伟

代理审判员  李轶萌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益晨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