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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记食品(香港)有限公司与赵文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初字第1079号 原告安记食品(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柴湾丰业街12号启力工业中心A座17字楼A8\A10\A12室。 法定代表人林肖芳,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全龙,广东唯杰律师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初字第1079号

原告安记食品(香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柴湾丰业街12号启力工业中心A座17字楼A8\A10\A12室。

法定代表人林肖芳,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全龙,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益民,广东唯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文武。

原告安记食品(香港)有限公司(简称安记公司)诉被告赵文武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全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文武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记公司诉称:原告安记公司系第3448195号“益鲜”商标(简称第3448195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在调味品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原告在行业内享有极高知名度。被告赵文武经营淘宝网店,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原告采取网上购买方式公证购买侵权产品,邮寄至广州市海珠公证处。被告所在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昌平区。网店名称为“钧华易兴商行”,公证显示一直在销售侵权产品,该店铺为两钻店铺,交易次数较多,库存总数97件,按照价格计算库存总数额为人民币26772元。考虑到网店规模和侵权程度,请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公证费人民币2000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购物费人民币294元。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责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许诺销售侵权产品行为;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6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赵文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理查明:

第3448195号“益鲜”文字商标(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0类的“茶饮料、调味品、面包”等商品上,注册人为福建省泉州市安记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泉州安记公司),有效期限自2004年7月21日至2014年7月20日。2008年11月28日,涉案商标转让给安记公司。该事实由第3448195号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转让证明予以证明。

2013年3月15日,高全龙在广州市海珠公证处电脑进行如下操作:进入淘宝()网站,键入用户名为“凯龙科技”及密码进行登陆,在“店铺”选项中搜索“钧华易兴商行”,进入该中心网页后,在“搜本店”选项中搜索“益鲜素”,显示多项搜索结果,包括:“北京实体店/正品600g金沱牌鲍鱼素益鲜素调味粉”;点击进入“北京实体店/正品600g金沱牌鲍鱼素益鲜素调味粉”链接,显示价格276元,北京至广东广州运费快递18元;点击“立即购买”,收货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五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九楼906室(高全龙收)”;点击“提交订单”,并“支付宝支付密码”处键入密码,显示“您已成功付款294元!”。

2013年3月18日,高全龙来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福场路五号富力金禧商务中心九楼906室签收包裹,包裹被海珠区公证处公证密封。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