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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丹与北京能量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4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丹,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郭金辉,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若彤,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42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代丹,女,1980年6月11日出生,个体工商户。

委托代理人郭金辉,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若彤,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能量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8号东升大厦C座115室。

法定代表人郭祎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武玉辉,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征,北京市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代丹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能量娃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能量娃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3725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14年5月15日组织了询问,上诉人代丹及其委托代理人郭金辉,被上诉人能量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武玉辉、王征到院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0年8月12日,能量娃公司(甲方)与代丹(乙方)签订《能量娃早教项目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同意乙方在北京市海淀区建立能量娃儿童学习会馆,甲方为“能量娃”商标和商号的权利人,准许乙方在上述授权地区使用能量娃商标和商号。甲方同意乙方所建立的学习会馆名称为:北京能量娃儿童学习会馆清河分会馆。协议有效限期为五年,从2010年8月12日起至2015年8月12日止。加盟费:30万元;保证金:无;特许权使用费:5万元;广告基金:5万元;教材教具结算价:见甲方报价单;教师教务培训和教育运营指导费用均为2500元∕次;专家讲座3000元∕次。乙方应当在协议签署之日将款项40万元汇至甲方指定的账号。在乙方支付完整体项目费用后,甲方应及时提供能量娃专利课程的教材、教具和教案,费用由乙方承担。应乙方要求,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系统的教学培训方案、运营培训方案等。为支持乙方经营,甲方为乙方提供30人次的免费培训名额。乙方可以选派优秀教师和运营人员,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活动。甲乙双方均不得违反本协议,如一方违约,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有权向违约方追索20万元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继续赔偿损失。合同还有手写的补充条款:合同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双方对此补充条款都没有异议。

代丹提交了两份银行转帐凭证,每份金额为20万元,合计40万元,时间为2010年8月12日,另外还有一份能量娃公司出具的《收据》,显示收到代丹交来的加盟费40万元,能量娃公司对已经收到上述款项不持异议。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