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16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右外开阳里5区4号楼三层328室(右安门企业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詹启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溪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石羊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周乃航,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1号楼7、8层。 法定代表人邹胜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爱真,女,1982年3月29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喆,女,1986年3月20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溪谷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82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 刘炫孜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