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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冠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史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云德,男,1973年7月9日出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1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

法定代表人史超,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云德,男,1973年7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女,1981年8月5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冠军,男,1954年5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超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冠军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7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0日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超星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刘冠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超星公司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刘冠军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千九百一十九元,由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六百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千八百二十五元,由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强刚华

代理审判员  刘梦玲

代理审判员  袁 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赵俊飞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