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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域新泰科技有限公司与韩笑等网络域名注册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5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域新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1层1109. 法定代表人安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辰,男,1988年3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52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域新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1层1109.

法定代表人安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立辰,男,1988年3月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笑,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镇安,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

原审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5号理工科技大厦1206室。

法定代表人陈鸣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卫进进,男,1982年4月2日出生,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河南省项城市新桥镇政府家属院1号院附1号。

原审被告厦门纳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门软件园二期望海路45号201。

法定代表人曾昭彬,董事长。

上诉人北京中域新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笑,原审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厦门纳网科技有限公司域名注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海民初字第138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8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北京中域新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立辰,被上诉人韩笑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镇安,原审被告北京新网数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卫进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厦门纳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3)大民初字第1384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侯占恒

代理审判员  章坚强

代理审判员  陈 勇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晓帆

书 记 员  张 英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