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76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机亚通机电信息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2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孙京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维,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2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孙京伟,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刘维,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电源技术服务(北京)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西街22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孙京伟,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维,男,1982年2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满地金电源技术中心。 上诉人北京中机亚通机电信息中心、北京电源行业协会、中电源技术服务(北京)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满地金电源技术中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8279号民事裁定(简称原审裁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上诉人原审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主要业务均是以电源行业企业为服务对象,以技术推广服务和咨询为主营业务的商业公司和服务中介组织。被上诉人对三上诉人进行了商业诋毁,以期望达到诋毁上诉人的商业目的,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上诉人未经授权,擅自以文件的形式,在电源行业内使用了大量上诉人牵头组织的工作内容及文字信息,其行为足以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仿冒事实,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上诉人拿走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务,使用他人财产用于自己公司经营营利行为,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被上诉人的上述行为具有主观故意,给三上诉人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请求法院判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共计77.5万元。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上诉人因决议解散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申请注销登记,并于2014年3月7日经该局核定,准予注销。三上诉人认可被上诉人于原审立案之后已注销,并申请变更原审被告为该公司全部股东。 原审法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本案被告已注销,主体已不存在,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综上,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北京中机亚通机电信息中心、北京电源行业协会和中电源技术服务(北京)中心对北京满地金电源技术中心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