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7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3号楼-1层-101-10。 法定代表人仝昕,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聂本勇,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609室。 法定代表人沙建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旸,男,1980年6月3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文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文通信息公司)、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文通科技公司)因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7978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7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文通信息公司委托代理人聂本勇,上诉人文通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姚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文通信息公司在一审诉讼中诉称:我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2004年董贵强控股的英世泰和实业有限公司购买清华紫光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我公司的77%股权。此时,沙建辉作为我公司董事长,董贵强任副董事长。2006年5月28日,董贵强任董事长职务,沙建辉任副董事长职务。2008年5月28日,作为我公司的股东丁晓青、刘长松、彭良瑞、吴佑寿连同我公司的副董事长沙建辉、高管王泽武、张岩、王军铸、尹礼俊、杨洪锋、过霖共同成立了文通科技公司。文通科技公司的名称之所以能够使用,是因为得到我公司授权。自文通科技公司成立后,我公司发现其在网站、宣传材料中大量使用我公司名称、各项荣誉及“文通”、“北京文通”、“文通公司”等字样,进行误导虚假宣传,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针对文通科技公司的侵权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并做出了京工商海处字(2013)第2844号处罚决定书。但文通科技公司在处罚后仍坚持使用,我公司撤回对文通科技公司使用“文通”商号的权利并对其发出了撤回授权通知书,但其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文通科技公司:1、立即停止使用“北京文通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商号),在《中国经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文通科技公司在一审诉讼中辩称:2008年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双方达成约定,文通信息公司退出图文识别市场。根据法律规定,我公司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称权,不受任何人妨碍,我公司属正常经营且未对文通信息公司及其名称进行损害。文通信息公司是不经营实体,其要求的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依据。综上,不同意文通信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