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777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号院9号楼搜狐网络大厦10层01-02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朝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丹丹,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静传,北京市中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 法定代表人童之磊,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耀明,男,1983年3月1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婷婷,女,1984年4月15日出生。 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3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5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九千零九十六元,由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五千零九十六元(已交纳),由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四千元(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九百八十九元,减半收取九百九十四元五角,由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代理审判员 刘炫孜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