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8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玲玲,女,1980年7月16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湛,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戎燕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浩,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因与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海民初字第6256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受理此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4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永宜、崔玲玲,被上诉人奇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戎燕茹、陈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2月12日,上诉人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百度网讯公司和百度在线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和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万七千五百元(已预交),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一万元(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由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万七千五百元(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千零五十元,减半收取五百二十五元,由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仪军 代理审判员 逯遥 代理审判员 王坤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