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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与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国后街1号自编2号212房。 法定代表人李荣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0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盘福路国后街1号自编2号212房。

法定代表人李荣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本军,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资政,男,1991年12月23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1267室。

法定代表人冯鑫,总裁。

委托代理人汪赛男,女,1985年5月22日出生。

上诉人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简称佳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暴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暴风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3)石民初字第6185号民事裁定,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4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佳华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佳华公司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诉属当事人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没有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佳华文化活动策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文毅

代理审判员  邓 卓

代理审判员  李 茜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阳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