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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胡保才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7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南侧(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邓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凯,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7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府前西街南侧(储备库)。

法定代表人邓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凯,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英楠,北京市中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保财鸿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天通苑北苑三区61号楼2门。

法定代表人胡保才,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保才,男,1966年3月4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永江,河南正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金百万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金百万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保财鸿运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作出的(2014)昌民初字第03462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依法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金百万公司原审诉称:2007年4月28日,胡保才代表保财鸿运公司与金百万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约定金百万公司授权保财鸿运公司使用“金百万”图文商标。保财鸿运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书》后,长期违约,故金百万公司于2010年将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诉至法院,经法院调解,金百万公司与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签署了《和解协议》。此后2年内,保财鸿运公司一再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约定,使金百万公司利益受到严重损失。金百万公司无奈之下于2013年2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中解除协议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驳回的理由是为了保护交易。2013年12月,保财鸿运公司再次无视诚实信用原则,累计拖欠金百万公司商标许可使用费达110000元。金百万公司于2013年12月18日向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发函要求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10日内给付拖欠的商标许可使用费,否则解除双方之间的协议。函件发出后,直至2013年12月31日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仍未给付拖欠的商标许可使用费。金百万公司据此向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发函,解除双方的《合作协议书》、《和解协议》,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于2014年1月1日签收该函件,双方解除了《合作协议书》及《和解协议》。合同法虽然将鼓励交易原则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但鼓励交易的前提是维护交易的稳定和效益,促进经济的发展。金百万公司在与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的交易中,不但丧失了效益,而且多次负担诉讼成本,这一交易本身处于不稳定的状态中,如继续维护对金百万公司极不公平。故金百万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确认金百万公司与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和解协议》已于2014年1月1日解除;2、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连带向金百万公司支付违约金200000元;3、诉讼费由保财鸿运公司、胡保才承担。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