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一中民终字第32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伟,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日报社,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世纪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李明明,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聪,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8号理想国际大厦1611室。 法定代表人汪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戎燕茹,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优朋普乐公司)与上诉人大连日报社、上诉人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新浪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3)海民初字第19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优朋普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伟、郭志、上诉人大连日报社的委托代理人李聪,上诉人新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克枫、戎燕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一、有关《万有引力》(简称《万》片)权属情况 《万》片片尾载明: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大地娱乐有限公司出品,本片著作权由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享有。 2011年3月1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出具涉案影片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该片的出品单位及摄制单位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大地娱乐有限公司(香港)。 2011年11月2日,香港影业协会出具《发行权证明书》,主要内容如下:《万》片的出品公司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大地娱乐有限公司(香港),该片于2011年在中国完成,并于2011年4月首次在中国公映;发行公司为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经出品公司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大地娱乐有限公司(香港)版权权利授权,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专有独占性享有《万》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所有的版权权利、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期限为:电影发行放映权2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13年4月7日止);电视广播权50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61年4月7日止);信息网络传播权和音像制品复制发行权4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止);发行地区为中国大陆;主要演员:莫文蔚等;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经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版权权利授权(其经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独家享有《万》片在中国大陆的电视广播权,期限50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61年4月7日止),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4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止),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2011年4月8日,经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授权,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独占享有《万》片在中国大陆的广播电视权,期限9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7日止);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4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止);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同日,经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授权,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独占享有《万》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广播电视权,期限9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20年4月7日止);信息网络传播权,期限4年(自2011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止);转授权权利和维权权利。同日,星光联盟影业(香港)有限公司以同样方式将上述权利授予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该发行权证明书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张永财律师签名、盖章并加盖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专用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