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潍知初字第278-2号 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洋河镇相家村。 法定代表人:牟洪卫,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宝龙,山东通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大洋街。 法定代表人:华秀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振东,系湖南省立信建材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涛,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268号鸿通商厦4层14-27号。 法定代表人:林建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振振,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福圣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成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以上共计10420元,由原告青岛双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伟 审 判 员 蔡 霞 代理审判员 祝卫华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