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27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