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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软公司与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27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邱猛,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27号

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华盛顿州雷德蒙市微软路1号。

授权代表:本杰明·欧·奥道夫(BenjaminO.Orndorff),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代理人:邱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卫臻浩,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与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某某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微软公司(MicrosoftCorporation)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审 判 员  蔡 霞

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莹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