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潍知初字第30号 原告:董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本领,山东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某某印刷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洪晓,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潍坊某某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证据保全费1000元,共计2150元,由原告董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王 钊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