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潍知初字第84-2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 委托代理人:韩威,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杜静,山东博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 被告:潍坊某某餐饮有限公司。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毛爱华,山东明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潍坊市某某娱乐有限公司、被告山东某某珠宝有限公司、被告潍坊某某餐饮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 判 长 祝卫华 代理审判员 刘培玲 人民陪审员 杜同贵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 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