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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崇联与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崇联,住重庆市北碚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童善桥村。 法定代表人赖佑能,总经理。 上诉人王崇联因与上诉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011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崇联,住重庆市北碚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镇童善桥村。

法定代表人赖佑能,总经理。

上诉人王崇联因与上诉人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4)沙法民再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崇联、上诉人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赖佑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原告王崇联起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6月21日签订《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专利产品内包装盒在被告处制作模具及加工生产产品,并约定该模具制作费为30000元,每套产品加工费为8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30000元的模具制作费,及130套试模产品的加工费。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一套合格的产品。经原告多次催促整改,在被告许诺已整改好的情况下,原告于2012年6月20日向被告交付了500公斤pp改型料。但原告发现被告已将试模产品的外观及用途改变,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模具产品加工合同》;由被告返还原告产品包装模具三副(模具状态符合双方签字确认的产品图纸及尺寸,不得有人为损坏,三副模具即为一套);由被告赔偿原告60000元损失;由被告退还原告500公斤pp改型料。

原审被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同意解除《模具及产品及加工合同》,辩称依合同约定,产品包装模具三副应属于被告所有。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同意返还原告500公斤pp改型材料。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2)沙法民初字第06669号民事判决认定:2008年6月21日,原告王崇联(甲方)与被告重庆能盛模具有限公司(乙方)经协商,自愿签订了《模具及产品加工合同》。该合同约定:1、甲方专利产品内包装在乙方加工模具及生产产品。2、模具加工费总金额为:30000元,不含税价,包括刻字、晒纹。甲方首付乙方20000元,按甲方确认的产品图纸尺寸验收,经验收合格付清尾款10000元;甲方承诺产品一直在乙方加工,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提走模具,产品加工满30万套后,乙方返还甲方模具款,在产品里面扣除。3、材料损耗1000套以下按2%计算,材料损耗1000套以上按1%在每套产品内,在加工期间除材料价格外,每套包装产品加工费8元,连续累计加工10000套产品后,且每次下单不低于500套,每套产品加工费调整为6元,产品材料用新料加工中不得掺假,本产品的水口料可以加入。4、产品付款方式:下单前付总额的50%,甲方在收货后三天内完成验收,余款交货验收三天内付清。5、甲方产品加工,每次均以书面方式下达订单任务,乙方按订单需求生产,未经专利人许可,不得私自加工专利人产品及配件,如发现后视为侵权。6、交货地点及时间:模具产品交货期2008年8月10日,延期一天罚50元。产品在北碚交货。7、质量保证:正式生产时需甲方提供合格签板,乙方在生产中按甲方所签样板生产,如有样板不符,则视为不合格品,如果乙方所生产产品不合格,下次订单以双倍补偿。8、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条款第2条、第5条均为违约,违约一方赔偿守约一方500000元整。

责任编辑:采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