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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与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采集侠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0-20
摘要: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扬子江商务小区4幢6-4。 负责人陈晓丹,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健,公司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70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街道龙山一路5号扬子江商务小区4幢6-4。

负责人陈晓丹,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肖家湾17号B栋物理层第一层。

法定代表人杜云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仁栋,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吕骏,重庆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州大道中628号广州国际贸易大厦北903房。

法定代表人李界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下简称联瑞重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瑞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8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赵翎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春燕、俞旭东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8日对各方进行了询问,上诉人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及原审被告广州联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健,被上诉人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仁栋、吕骏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一审诉称:2013年4月25日,其与联瑞重庆公司签订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服务合同,联瑞重庆公司为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代为申请重庆市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事宜。合同约定: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在合同签订后16日内先支付第一阶段服务费30000元,如2013年12月31日前未申报成功,联瑞重庆公司应在15个工作日退还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前期缴纳的服务费30000元。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已支付服务费,但联瑞重庆公司没有成功立项且拒不退还服务费,侵害了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联瑞重庆公司、联瑞公司退还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30000元,并以上述金额自2014年1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联瑞重庆公司、联瑞公司承担。

联瑞重庆公司、联瑞公司一审辩称:联瑞重庆公司积极完成了重庆灿坤印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事项,应该获取相应的服务费,由于政策变动,致使申报不成功,但这不可归责于联瑞重庆公司。

责任编辑:采集侠